同時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企業獎(補)助者,應在相關表件欄位分別註明該計畫、獎(補)助項目與金額。 同樣的內容同時若已獲得青年署其他相關專案經費獎(補)助者(含已送審未公布)不得再行申請本案獎助,若隱匿、提供不實資料,經青年署查證屬實有重複申請情事,將取消獲獎資格,已提供之行動獎金、獎勵應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