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志工:自90年12月6日至107年6月30日止,領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持續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年資滿2年以上者,累計服務時數分別達3,000小時、2,000小時、1,500小時、1,000小時及200小時以上者,經審查通過後,分別頒給鑽質獎、金質獎、銀質獎、銅質獎及青學獎,其中青學獎需具學生身分。
(二)志願服務團隊:就團隊組織功能(20%)、服務績效(40%)、教育訓練(20%)、服務倫理與文化(10%)、服務特色或特殊貢獻(10%)等綜合評審,確有績效者,頒給獎座及獎狀,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
(三)運用單位:就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章(20%)、教育訓練(20%)、管理作為(20%)、與團隊互動(20%)、創新事蹟(20%)等綜合審查,確有績效者,頒給獎座及獎狀,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