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查大學法第33條第3項係課予學校應協助學生會收取會費之義務,但不得列為註冊之條件,上開施行細則規定係為保障學生註冊就學之權利,尊重學生之自主選擇權。
二.由於目前各校學生會收費情形不一,且部分學校學生會經費稽核制度尚未完備,因此並未規劃建議修改施行細則,建議學生會應落實學生會費立法監督預算機關(如學生議會)的功能發揮。此外,如果學生已完成註冊,則不應以未繳會費為由,剝奪其學習自由或受教育之基本權。惟以公平原則來說,對於未繳學生會費之學生,在參與活動的優惠權,則可加以限縮,俾符合權責相符原則。另在會務經營上,也應思考以更好的品質與有效的經費控管,積極爭取校內同學的認同,以健全組織的發展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