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學法僅明定學生為學生會之當然會員,以及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至於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如系學會),因大學法並未有類如學生會之規定,因此有關學生入會及向會員收費事項,應為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之自治事項,原則宜予尊重。爰基於學生結社權及財產權保障,系學會不宜於組織章程中明定系上學生均為當然會員,並進而規定渠等均應繳交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