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另依大學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因學雜費、代辦費之收取各有其規定,學校代收學生會費係屬向學生收取代辦費,不宜將學生會費包括在學雜費收取,惟如考量行政程序簡化,學校得將學生會會費繳費單併同學雜費繳費單寄給學生,本自由繳交為原則,以保障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