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7日核定
108年12月11日第1次修訂
110年3月11日第2次修訂
111年11月28日第3次修訂
112年11月21日第4次修訂
113年11月22日第5次修訂
114年8月28日第6次修訂
壹、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
貳、目的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大培力學生公民意識,落實學生自治精神於校園扎根,爰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會培力及校園行動補助(簡稱學生會補助),鼓勵各校學生會規劃辦理公民意識、校園民主素養或學生會基本運作等培力課程外,亦補助學生會籌辦與學生權益及校園公共議題有關之倡議、推動等活動,或藉由經費補助協助學生會運作基本需求,提供學生會相對資源,喚醒學生從自身開始關注校園生活周邊事務及參與熱情,並促進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或校外學生自治相關活動,以提升校園民主實踐,落實學生自治於校園深耕,進而產生相關行動。
參、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
肆、辦理方式
一、參與對象:全國大專校院學生,另參與者不限申請計畫學校校內學生,他校學生亦可參與。
二、參與人數:每案至少20人參與。如申請「其他類型補助」,則不受此限。
三、課程/活動規劃:
(一) 形式:可採專題講座、座談會、校園公共討論或工作坊等多元方式進行,亦可結合校內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幹部培訓課程規劃安排,惟每案至少須辦理4小時。
(二) 課程/活動內容:
1. 公民意識養成概念性課程(如學生權益、審議民主、公民意識及民主素養、校務參與等),帶領學員認識校園公共參與精神,及對於校園公共事務參與重要性。
2. 學生會基本運作等相關課程(如學生會財務知能、議事規則、法規研擬、領導溝通、活動企劃、選舉制度、組織運作等),培力學生會幹部所需實務運作知能,健全組織運作發展。
3. 學生權益或校園公共議題倡議及推動活動(如校園性別平等議題、校園學習、學生住宿等),俾校園學生了解議題倡議背景、推動脈絡等,並提升對於議題關注程度,凝聚共識。
(三) 課程講師/活動分享者人選:由學校或學生會自行邀請講師或分享者。
四、其他類型補助:
(一) 課程/活動開始前,應備妥「簽到表」(附件5),辦理簽到。如以線上方式辦理,請以螢幕截圖方式提供。
(二) 指定專人適時拍攝活動照片。
(三)課程/活動結束前,請參與同學填寫「滿意度調查表」(附件6,由學校留存)並回收統計(有效回收調查表至少20份),以做為未來辦理類此活動之參考依據。
伍、補助原則及項
一、申請補助案件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參與本署大專校院學生會成果展之學校,則另酌予提高補助比率或全額補助;另如為申請「其他類型補助」,以全額補助為原則(無須自籌款)。
二、申每案最高補助金額10萬元為原則;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補助2次為原則;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人數達1萬人以上者,最多以補助3次為原則,如為「其他類型補助」,不受前揭補助次數之限制。另本署得衡量整體申請狀況及資源適切性,核定補助每校案件數及補助總額。
三、經費編列基準依本計畫規範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相關規定辦理,編列基準詳如附件1。
四、各校應自行處理應扣繳所得稅事宜,並負擔二代健保費用。
陸、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時間及檢附資料,參照下列說明辦理:
(一) 課程/活動補助:由學校於課程/活動開始前21日檢附公文、申請表(附件2)、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3)及計畫書(附件4),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 其他類型補助:由學校於活動前21日檢附公文、申請表(附件2)、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3),免附計畫書,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為增進各校間相互交流串連機會,可透過跨校合作辦理方式,擴大校際間培力效益,並由主辦學校代表申請補助。
柒、審查作業
一、申請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由本署依經費申請性質及需要洽邀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及計畫之諮詢指導與效益評估。
二、 審查結果另以公文通知各申請學校。
捌、執行配合事項
一、申請案件需經本署核定,始得辦理。
二、各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者,應確實依規劃時間辦理。
三、學校邀請講師或分享者時,請確認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 了解其授課、活動重點、大綱及進行方式。
(二) 確認授課/分享當天需準備與協助事項。
(三) 說明各項費用支付標準及規定,並提醒講師/分享者提供交通費來回票根(火車除外)、住宿費單據,以利核銷。
四、課程/活動當天:
(一) 課程/活動開始前,應備妥「簽到表」(附件5),辦理簽到。如以線上方式辦理,請以螢幕截圖方式提供。
(二) 指定專人適時拍攝活動照片。
(三) 課程/活動結束前,請參與同學填寫「滿意度調查表」(附件6,由學校留存)並回收統計(有效回收調查表至少20份),以做為未來辦理類此活動之參考依據。
(四) 講者/分享者之鐘點費及交通費,請學校先行墊付,俟結案並審核通過後,由本署逕付核定金額至各校指定帳戶。
(五) 申請「其他類型補助」,免備簽到表、滿意度調查表。
五、個人資料配合事項
(一)學校所取得之講師等個人資料,僅可作為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會培力及校園行動補助作業須知」之目的使用,絕不作其他用途,且不可將任何資料洩漏予其他人。
(二)如違反上述事項,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事件發生時,需自負實質賠償損害之責任。
玖、經費請撥與結案
一、受補助學校應於申請案結束2個月內,備函檢附以下書面資料,送達本署辦理請款及結案事宜。
(一) 課程/活動補助:
1、學校領據。
2、學生簽到表(附件5)。
3、總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7)。
4、成果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9)。
5、成果摘要及效益自評表(附件10)。
(二) 其他類型補助:
1、學校領據。
2、總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7)。
3、成果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9)。
4、成果摘要及照片圖輯(附件11)。
二、受補助單位應將支出原始憑證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三、若學校領據未標註指定匯入之帳戶存摺資料,須另提供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以利撥款。
四、逾期未請款結案者,本署將廢止補助;申請補助之課程/活動如辦理日期為當年度11月或12月,應於當年度12月20日前完成請款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五、如課程/活動以跨校合作方式辦理,經費請撥與結案由主辦學校辦理,本署以受理主辦學校請款領據為原則,完成核銷後款項撥入其指定帳戶,並由主辦學校循校內程序處理後續與協辦學校之經費事宜;其餘核銷作業與上述程序相同。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請珍惜政府資源,若於審核通過後取消辦理,或執行期間未依計畫內容或相關規定執行,下次提案申請時,本署得審酌降低補助額度或不予補助。
二、學校應確保所送資料之正確性與正當性,若經舉發違規且查證屬實,本署有權不予補助,並追回已補助費用。
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如活動計畫變更並徵得本署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如有變更原課程/活動內容(包括授課講師、活動預算規模等)、變更舉辦日期或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辦理前備函通知本署。若為變更活動預算規模者,應檢送「調整對照表」(附件8)及「變更後經費申請表」(格式請請參考附件3)報本署辦理。
五、受補助學校之成果報告、活動範例等各項資料,應同意無償授權本署及本署所指定之人得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之利用,著作人並應同意對本署及本署所指定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六、本署基於非營利之推廣,享有使用權,及編輯、引用、重製、公開展示等;並無償上傳本署官網或專屬網站,透過網際網路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及閱覽者基於個人非營利目的之檢索、瀏覽、下載或列印,得不限時間與地域,為公益推廣、學術研究或教學目的之利用。
七、本署得視申請件數、經費使用情形及推動狀況,決定是否提前截止受理。
八、申請日期及計畫期程應依本署函文辦理,如參與人數未達每案至少20人之規定,本署將列入未來審查該校申請補助案件核給與否之參考。
九、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申請補助者如符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 (https://pse.is/EYW3R)「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書表下載」下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署。
十、本署有調整、修改、變更或暫停計畫之權利,並保有本計畫最終解釋權,如有未竟事宜,悉依相關規定或解釋,並得隨時補充公告說明。
十一、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