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近年來,公部門成為青年就業場域的熱門選項之一,本署為強化青年職能開發,持續推動各類職場體驗計畫,並使青年能於在學期間即了解政府組織運作方式及工作內容,特與中央機關合作,提供公部門見習機會。
貳、計畫目的
協助學生透過公部門見習,獲得從態度、理念到實務面的體驗學習,了解政府部門運作、組織文化及公共政策形成、制定、執行過程,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學習政府運作機制,以利規劃未來職涯發展
參、計畫對象
一、提供見習機會之機關
(一)見習機關指中央機關,包括總統府、五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不含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二)有關醫療院所部分,如提供之見習機會為行政職,而非醫療護理等需專業技能之職缺,且不影響服務對象權益者,亦可納入。
二、參與見習之學生
(一)年齡為35歲以下,國內公立、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含軍警學校學生及空中大學全修生,不含五專專一至專三生),或「教育部收錄外國大學參考名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含認可名冊) 」及「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的本國籍在學學生。
(二)105年迄今已參加過本計畫2次見習者不得再參加,且同年度不同梯次亦不可重複參加。
肆、見習名額
預定由各見習機關提供見習名額,經本署核定650人次進行見習,見習津貼及見習機關負擔之勞保費由本署支應。
伍、見習相關說明
一、身分與投保規定
依勞動部113年8月1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467號函釋 ,本計畫準用勞動基準法第8章技術生相關規定,且不受第68條之限制(如附件1)。
(一)見習機關錄取之學生統稱為「見習生」,係以學習為目的,與見習機關無僱傭關係,亦非屬臨時人員,見習機關應提供具學習性之見習職務。由見習機關安排在單一部門,亦得在不同部門間輪換。
(二)見習機關需為見習生投保勞保,但不提撥勞工退休金,亦非屬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不計收就業保險費,健保得以原投保資格投保,可不由機關代為加保。
二、見習時間、時數與津貼
(一)見習預定分為學期中(4-5月)及暑假(7-8月)共2梯次見習,每梯次每人見習時數達100小時,計為1人次。
(二)見習時間安排,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相關規定,原則以白天非假日且固定為宜,並以不超過8小時為限。
(三)見習訓練期間若遇颱風等天災,依據各地方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規定辦理,並須於見習期間內擇日補齊時數。
(四)見習津貼非薪資,額度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196元:
1.學期中:每月見習時數固定50小時,2個月合計100小時;見習津貼每人每月見習50小時新臺幣9,800 元。
2.暑假:視刊登之見習職缺固定每月50小時或100小時,2個月合計100或200小時或單月100小時;見習津貼每人每月見習50小時9,800 元、或每人每月見習100小時19,600元。
3.見習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公、喪、病假)無法完成每月規定見習時數,須提出證明,經見習機關核准,得移至下月見習,惟仍須於見習期間內完成,且變動後之時數僅以原投保級距內之時數為限(如附件2)。未完成當月見習時數者,依完成之見習時數撥給見習津貼。
三、配合事項
(一)見習機關
1.須指派督導業師或相關人員參加本計畫相關活動,指導辦理見習生報到講習、工作說明及相關規範、引導認識見習環境及夥伴,以及見習相關教學等事宜。
2.見習生報到後,與見習生簽署見習契約一式三份,除見習生、見習機關各留存一份外,最遲應於見習日起7日內,備文檢送一份給見習機關當地勞工機關,並與見習生簽訂見習期間之保密切結書。另掃描傳送用印後之見習契約(含計畫參與切結書及保密切結書)電子檔至本署。
3.辦理見習生見習期間勞工保險加保及見習結束退保事宜,及見習津貼、見習機關勞工(含職災)保費請款與撥款。
4.見習生於見習期間學習態度、配合度不佳者(如:無正當事由違反見習機關規定,或恣意中斷見習時間且未告知見習機關者),見習機關得停止其見習,替換人選,並通知本署。
5.其他配合事項詳如附件2。
(二)見習生
1.報到時繳交個人身分證、學生證及存摺封面影本給見習機關,並與見習機關簽署見習契約書(一式三份)、計畫參與切結書及保密切結書。
2.接受見習機關相關規範,依既定見習時間全程參與見習,參加見習機關指定之相關教學、訓練或講習,完成見習工作,不得恣意中止見習。
3.經見習機關依本計畫伍之三之(一)之4停止見習者,本署將依見習機關通報之情節,除行文函知家長及就讀學校,且未來1年內不得參與本署提供補助之職場體驗相關活動。
4.若有申請折抵學校實習學分之需求,得請本署提供見習時數之證明文件。惟實習學分申請及採計,依各校校外實習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5.其他配合事項詳如附件2。
(三)活動參與
1.為提升見習生正確認知及學習成效,並讓見習機關督導與見習生互相交流,將於見習前與見習後分別辦理見習前講習與見習心得分享相關活動:
(1)見習前講習:說明見習注意事項、工作內容、應有之職場禮儀及工作態度等。
(2)見習心得分享:活動辦法由主辦機關另訂之。
2.考量見習生分布於不同縣市,本署補助參與上述相關活動往返交通費用:
(1)學期中起迄地點以就讀學校直達活動地點計算,暑假期間則以學校或實際住家至活動地點計算。
(2)跨縣市參與本計畫相關活動者,以活動前後一日為限之來回火車或客運票根全額補助(火車票不限車種)。離島見習生則以來回經濟艙機票或船票票根全額補助。
(3)上開往返路程須以來回地點實際交通狀況之最短路程計算,不得無故繞行。
(4)上開補助,本署得依個案實際狀況審核合理性准駁補助。
陸、預期效益
一、協助學生透過實務體驗認識公部門工作環境,及公共服務的性質,增進職業性向試探機會,培養職涯規劃的知能,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二、協助見習機關培育人才,並藉見習青年分享提升公部門服務形象。
三、預定媒合見習人次達刊登職缺人次之9成。
柒、經費
由本署預算項下支應。
捌、獎勵
年度計畫結束後,函請各機關依權責給予相關人員敘獎鼓勵。
玖、工作期程
| 時間 |
內容 |
| 每年1-3月中旬、4-6月中旬 |
各見習機關完成線上各梯次見習職缺提案及回報進用名單 |
| 每年3月下旬、6月下旬 |
辦理各梯次見習前講習會 |
| 每年4-5月、7-8月 |
進行各梯次見習 |
| 每年9-11月 |
辦理見習心得分享或全國職場體驗成果分享相關活動 |
拾、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民國113年7月31 日修正)
第64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65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66條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67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第68條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依勞動部113年8月1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467號函釋,本計畫不受此項條款限制。)
第69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技術生訓練職類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98 年1 月5 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 號
| 職類名稱 |
職類名稱 |
職類名稱 |
職類名稱 |
| 一、車床工 |
三一、織布機械修護 |
六一、沖壓模具 |
九一、機械製圖 |
| 二、鉗工 |
三二、染整機械修護 |
六二、男裝 |
九二、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與製造 |
| 三、平面磨床工 |
三三、針織機械修護 |
六三、女裝 |
九三、中餐烹調 |
| 四、牛頭鉋床工 |
三四、家具木工 |
六四、國服 |
九四、調酒 |
| 五、銑床工 |
三五、門窗木工 |
六五、電繡 |
九五、餐旅服務 |
| 六、電腦數值控制車床工 |
三六、食品檢驗分析 |
六六、商業計算 |
九六、按摩 |
| 七、圓筒磨床工 |
三七、食品用金屬罐捲封 |
六七、會計事務 |
九七、事務機器修護 |
| 八、精密磨床工 |
三八、肉製品加工 |
六八、一般手工電銲 |
九八、重機械操作 |
| 九、電腦數值控制銑床工 |
三九、中式米食加工 |
六九、金屬塗裝 |
九九、飛機修護 |
| 一○、工業配線 |
四○、中式麵食加工 |
七○、氣銲 |
一○○、堆高機操作 |
| 一一、旋轉電機裝修 |
四一、烘培食品 |
七一、氬氣鎢極電銲 |
一○一、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
| 一二、旋轉電機繞線 |
四二、水產食品加工 |
七二、電鍍 |
一○二、農業機械修護 |
| 一三、靜止電機繞線 |
四三、西餐烹調 |
七三、精密機械工 |
一○三、機踏車修護 |
| 一四、配電線路裝修 |
四四、冷凍空調裝修 |
七四、熱處理 |
一○四、塑膠射出模具 |
| 一五、配電電纜裝修 |
四五、電器修護 |
七五、機械板金 |
一○五、手語翻譯 |
| 一六、室內配線 |
四六、平版製版 |
七六、機械停車設備裝修 |
一○六、通信技術 |
| 一七、電力電子 |
四七、凹版製版 |
七七、工業儀器 |
一○七、照相 |
| 一八、船舶室內配線 |
四八、網版製版 |
七八、升降機裝修 |
一○八、網頁設計 |
| 一九、工業電子 |
四九、凹版印刷 |
七九、用電設備檢修 |
一○九、廣告設計 |
| 二○、視聽電子 |
五○、圖文組版 |
八○、網路架設 |
一一○、國際事務合作 |
| 二一、儀表電子 |
五一、製版照相 |
八一、機電整合 |
一一一、財務及稅務事務管理 |
| 二二、數位電子 |
五二、凸版製版 |
八二、輸電地下電纜裝修 |
一一二、社會工作服務 |
| 二三、電腦軟體設計 |
五三、凸版印刷 |
八三、輸電架空線路裝修 |
一一三、文化及觀光產業工作人員 |
| 二四、電腦硬體裝修 |
五四、裝訂及加工 |
八四、變電設備裝修 |
一一四、法律事務 |
| 二五、電腦軟體應用 |
五五、美容 |
八五、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一一五、經貿事務 |
| 二六、化學 |
五六、女子美髮 |
八六、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 |
一一六、運輸事務 |
| 二七、石油化學 |
五七、男子美髮 |
八七、油壓 |
一一七、公共衛生 |
| 二八、化工 |
五八、汽車修護 |
八八、氣壓 |
一一八、農林漁牧技術 |
| 二九、鑄造 |
五九、內燃機裝修 |
八九、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
一一九、人力發展及就業服務 |
| 三○、紡紗機械修護 |
六○、汽車車體鈑金 |
九○、電腦輔助機械製圖 |
一二○、文書事務管理 |
附件二
見習相關配合事項說明
一、見習機關
(一)職缺刊登與進用
-
提供見習機會,並於本署RICH職場體驗網自行登錄見習職缺,確認無誤後於系統上點選送審。
-
見習機關應審酌所提供之見習內容,以利學生應徵。
-
接收本署RICH職場體驗網(https://rich.yda.gov.tw/)系統寄發之應徵訊息,並於完成面試後,至系統上回報錄取。各見習機關應於錄取名單確認後,於系統上點選錄取回報,本署將於審核後統一在網站公布。
-
各見習機關完成線上各梯次見習職缺提案及回報進用,第一梯次為1-2月底、第二梯次為4-5月底;候補確認階段,第一梯次為2月底-3月中旬、第二梯次為5月底-6月中旬。
-
機關於錄取進用前,請留意確認學生是否符合本計畫規定之資格,不符合本計畫規定資格者請勿進用。
-
見習生報到後,與見習生簽署見習契約一式三份,除見習生、見習機關各留存一份外,最遲應於見習日起7日內,備文檢送一份給見習機關當地勞工機關,並與見習生簽訂見習期間之保密切結書。另掃描傳送用印後之見習契約(含計畫參與切結書及保密切結書)電子檔至本署。
-
指派督導業師(科長級以上或其他資深人員)參加本計畫相關活動,並指導辦理見習生報到講習、工作說明及相關規範、引導認識見習環境及夥伴,以及見習相關教學等事宜,教學內容由見習機關自行訂定。
(二)投保部分
1.見習機關須辦理見習生見習期間勞工保險加保及見習結束退保事宜:
(1)請於投保時在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以及「見習生」字樣;若網路投保,請選擇「建教生及部分工時人員」之選項。
(2)勞保局係以郵戳為憑,故投保與退保分別於見習生到職與離職當天辦理,見習生到職日如適逢假日,見習機關應於見習生到職之次日申報加保,並檢附到職證明文件,其加保生效日期始得更正自到職日起算。
(3)有關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用由本署支應,職災費率視各機關屬性而定,但災害補償所採計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未來若有職業災害補償發生時,投保薪資與災害補償所採計基本工資計算標準之差額,需由見習機關負擔。
2.見習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公、喪、病假)無法完成每月規定見習時數,須提出證明,且變動後之時數僅以原投保級距內之時數為限(說明及計算如下)
(1)見習期間如每月固定50小時見習,月投保薪資應為50小時*196元=9,800元(須以投保薪資11,100元投保)。另為配合勞保級距之限制,如見習生因故當月需變動見習時數,則見習時數上限僅能變動至58小時。
(2)綜上所述,每月見習時數50小時,因故當月需變動見習時數者,見習上限為56小時。(每月見習時數100小時則不可變動)
(三)見習費用請撥款程序
1.見習開始前:各見習機關需函送本署確認見習生人次(見習生見習津貼及見習機關勞保及職災保費請領預估表及領據),本署將先撥付見習津貼暨見習機關勞工(含職災)保費(如第1梯次4-5月之機關,最晚需於4月15日前來函本署請款)。
2.見習期間:各見習機關應於見習次月10日前撥付見習津貼。(如4-5月見習,4月見習津貼,見習機關應於5月10日前撥付,5月見習津貼,見習機關應於6月10日前撥付)。
3.見習結束後:各見習機關需於該梯次見習結束次月月底前來函檢據核銷(見習生見習津貼及見習機關勞保及職災保費請領確認表)。(如4-5月見習結束後,需於6月30日前來函本署檢據核銷)。
(四)其他事項
1.見習生如需增加見習時數,經徵得見習機關同意,可彈性增加,超過本計畫規定見習時數者,超過時數所生之見習津貼等相關經費及保險費事宜由見習機關負擔。
2.見習結束前提醒見習生填寫見習歷程檔案,見習結束後(次月10日前),填寫期末考核表、上網填答見習機關線上問卷,以及提醒見習生務必填答見習生線上問卷,並將見習歷程檔案及期末考核表等紙本(正本)資料彙送本署。
3.見習生於見習期間針對機關所提之建議,由見習機關逕予回饋。
4.見習生於見習期間學習態度、配合度不佳者(如:無正當事由違反見習機關規定,或恣意中斷見習時間且未告知見習機關者),見習機關得停止其見習,替換人選,並通知本署。
5.開立及寄發綜合所得扣繳憑單給見習生。
二、見習生
(一)履歷投遞與報到
1.於本署RICH職場體驗網投遞履歷應徵。
2.報到時繳交個人身分證、計畫參與切結書、學生證及存摺封面影本給見習機關。
3.與見習機關簽署見習契約書一式三份,見習生、見習機關各一份留存,由見習機關備文檢送給見習機關當地勞工機關,另掃描傳送用印後之見習契約電子檔至本署,並簽訂見習期間之保密切結書。
(二)見習過程
1.接受見習機關相關規範,依既定見習時間全程參與見習,參加見習機關指定之相關教學、訓練或講習,完成見習工作,不得恣意中止見習。
2.就讀科系有規定需完成實習課程者,得參加本計畫,惟經機關錄取後,實習學分申請及採計,依各校校外實習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3.見習生於見習期間每月勞保費應自行負擔金額,該項費用若係見習機關先行代墊,見習機關將自見習生之見習津貼中扣還歸墊後,餘額再發給見習生。
4.請假或中斷見習者,應事先向見習機關提出申請或通知,且每月見習時數50小時,因故當月需變動見習時數者,見習上限為56小時。(每月見習時數100小時則不可變動)。
5.參與本計畫之見習生須配合參與計畫相關之各項活動。
(三)見習證明書發放條件
1.見習時數須達見習職缺所列時數,且表現經見習機關認可。
2.須依計畫規定參加見習前講習相關活動填寫相關表件:
(1)見習生須參加見習前講習相關活動,除不可抗力因素不克參加者(如天災、公、喪、病假),須提出證明並經本署核准請假,並限期繳交本署指定之報告或短片。
(2)見習期間須完成見習歷程檔案。
(3)見習結束當日須繳交見習歷程檔案(紙本)給見習機關檢視。
(4)接受本計畫相關之關懷電話或問卷訪問,並於見習結束時,上網填寫見習生線上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