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隊服務時間於每年6月至9月15日者,受補助單位須派團隊成員參加本計畫之行前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本署將頒發培訓證書。未全程參加培訓者,取消該團隊補助。
(2) 應考量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之特殊性與個別性,協助團隊成員辦理適合之保險項目,如旅遊平安保險(含意外傷害醫療附約)、海外住院給付等,並於出隊服務一週前,提送團隊成員投保證明及受保人清冊(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未依限提送團隊成員投保證明者,扣除補助經費新臺幣5,000元。
(3) 受補助團隊應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旅遊醫學>國際旅遊處方箋」項下,查詢服務國家之傳染病衛教資訊,了解該國家傳染病相關風險,並審視是否需於行前4-8週至旅遊醫學門診諮詢及接種疫苗,並請團員審慎評估身體狀況,必要時進行相關檢查;另返國後應進行團員健康監測。
(4)受補助單位應確保團隊成員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並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且團隊於成員行前培訓課程中須納入安全及衛生相關課程。倘團隊成員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受補助團隊負損害賠償責任。
(5)如服務團隊與海外發生緊急事件,請依以下程序依序通報:
● 由服務團隊帶隊老師或領隊同學與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聯繫,如有必要,請一併通知駐外館處。
● 由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與本署承辦人聯繫。
(6)應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4、15條,告知團隊成員應有之權利及義務,並需依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或備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