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科目: |
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 |
分支計畫: |
01辦理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業務 |
貸款對象: |
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
教育階段: |
不限 |
教育專案: |
無 |
113年預算金額: |
0元 |
112年決算金額: |
0元 |
111年決算金額: |
0元 |
110年決算金額: |
0元 |
109年決算金額: |
0元 |
108年決算金額: |
0元 |
107年決算金額: |
0元 |
106年決算金額: |
0元 |
105年決算金額: |
824,000元(信保基金作業費) |
104年決算金額: |
824,000元(信保基金作業費) |
103年決算金額: |
9 ,624,000元(含信用保證專款及信保基金作業費) |
102年決算金額: |
3,030,000元(含信用保證專款及信保基金作業費) |
執行成果: |
110年至112年共計核貸170人,協助青年赴海外實踐夢想。 |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青壹字第094010018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青肆字第0982460641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青肆字第0982461764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青肆字第0992460864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青肆字第0992461470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青肆字第1000009316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青肆字第1002461754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青肆字第1012461057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臺教青署學字第102236002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臺教青署學字第1062316510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臺教青署學字第1092311260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教青署學字第1122308920A號令修正
一、目的
為鼓勵有志增進生活體驗之青年完成心願,特提供本貸款,協助青年透過國外自助旅行、遊學或度假打工,實現海外生活體驗夢想。
二、貸款資金來源
由承辦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三、貸款對象
申請人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 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紀錄者。
(三) 申請者應提供保證人一人。
(四) 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或屬中低收入家庭者優先辦理,並免提百分之三十之自籌款。
四、貸款用途
國外自助旅行、遊學或度假打工。
五、貸款用途別之期限
遊學及度假打工之期限至少一個月,自助旅行至少二星期。
六、貸款額度
依其計畫所需資金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申請人至少需自備所需資金百分之三十之自籌款,餘額由本貸款貸放,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每人限申貸一次,不得重複申請。夫妻同時申貸,合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七、還款期限及還款方式
最長五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一年。貸款貸出後,本金寬限期內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寬限期後平均攤還本息。
八、貸款利率
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準利率(月調整)機動計息。
九、保證條件
依承辦銀行徵授信規定辦理,並送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八成之信用保證。
十、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青年海外生活體驗專案貸款」,應由申請人填具貸款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提供保證人一人,連同其他應備書件(如附件二),以個人身分,向承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二) 依申請時間先後,先到先辦,屬中低收入家庭者,優先辦理,額滿、資金用罄或年度屆滿後停止收件,再由承辦銀行統一送保。
(三)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所列橙色及紅色警示區域之地區不得前往(詳細清單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boca.gov.tw)。
十一、申請人取得貸款資金後應按照計畫實施,如經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用,承辦銀行應按貸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向申請人追溯補繳利息,並立即收回全部貸款本息。
申請人應檢送之有關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所提計畫書有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於未獲貸款前撤銷其申請資格;於獲貸款後撤銷其許可,並由銀行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二、申請人未依約定按期還款時,承辦銀行得依貸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收遲延利息,其授信異常資料之建檔處理、揭露期間及清償註記等,承辦銀行悉依相關規定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
十三、資金需求
(一) 貸款資金依合約約定額度,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二) 信用保證專款及信用保證手續費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四、承辦銀行
委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委辦契約另訂之。
十五、呆帳責任
辦理本貸款之經辦人員,對其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得免除其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承貸銀行之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