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科目: |
青年生涯輔導 |
分支計畫: |
01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 |
獎補助對象: |
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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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階段: |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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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案: |
無 |
113年預算金額: |
21,992,000元 |
112年決算金額: |
22,730,854元 |
111年決算金額: |
27,887,306元 |
110年決算金額: |
22,624,815元 |
109年決算金額: |
18,850,059元 |
108年決算金額: |
25,445,436元 |
107年決算金額: |
26,505,478元 |
106年決算金額: |
21,175,060元 |
105年決算金額: |
21,145,000元 |
104年決算金額: |
13,048,993元 |
103年決算金額: |
無 |
執行成果: |
1.110年大專校院共計59校、82案獲得補助,有96.01%的參與學生認為對職涯探索或發展有所助益。
2.111年大專校院共計62校、80案獲得補助,有97.2%的參與學生認為對職涯探索或發展有所助益。
3.111年補助民間團體推動青少年生涯探索試辦計畫補助9個民間團體,透過藝術表演、特色體驗活動等多元活潑方式,辦理生涯探索課程及活動,以更貼近青少年的方式協助高中中離生生涯探索。111年共計辦理輔導會談1,441小時、生涯探索課程或活動1,105小時、工作體驗3,491小時,共計1,987人次接受服務。
4.112年大專校院共計58校、81案獲得補助,有96.8%的參與學生認為對職涯探索或發展有所助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臺教青署輔字第1042160145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臺教青署輔字第1042161761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臺教青署輔字第1072101300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臺教青署輔字第1082100670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臺教青署輔字第1082120390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臺教青署輔字第1122104540A號令修正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青年建構職涯藍圖,做好職涯規劃及發展,結合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資源,重視青年職涯發展與輔導工作,提升職涯輔導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及補助對象:
(一) 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民間團體。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 各大專校院。
(四) 個人。
三、獎勵及補助範圍:
(一) 協助職涯輔導相關人員提升知能部分,如職涯輔導技巧、了解產業趨勢與就業環境、資源結合運用,及其他有助提升職涯輔導知能之相關規劃。
(二) 協助青年職涯發展部分,如自我探索、職場能力及態度的培養、職場體驗、求職技巧、開設職涯輔導課程或將職涯輔導融入系所課程,及其他有助職涯發展之相關規劃。
四、獎勵及補助原則:
(一) 獎勵原則:參與本署公告指定 之 專案計畫或活動,由本署依相關規定酌予獎勵,且獎勵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二) 補助原則:參與本署公告指定之專案計畫 或 活動,由本署酌予經費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惟涉及創新規劃或其他因素,經本署核定後,得全額補助 。另直轄市政府參與,補助比率最高不得超過 90% 。
(三) 補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 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加班費。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執行單位年度經費核實支付加班費。
3. 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4. 行政管理費:包括執行單位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署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 自籌款未達規定者,則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五) 針對弱勢青年(含低、中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外籍及大陸配偶或其子女)等特定對象,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公告指定之專案計畫或活動內容,於受理申請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至本署申請 。
六、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 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就申請者所備之資料,依據本署指定之專案計畫或活動公告辦理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
(二)補助經費以分期撥付為原則,核定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期限,備文掣據並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指定單位, 請撥第一期款及其以後期別款項者,應依本署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於指定期限前檢附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文件,送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三)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於指定期限前檢附成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經費收支結算表、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
(四) 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用單據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者 ,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用單據須自行保存及管理,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五) 受補助單位如計畫實際支用經費小於核定計畫金額,應按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金額之比率繳回補助剩餘款,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
(六) 受補助單位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函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署辦理變更。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本署將依比例酌減補助額度。
(七) 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核撥、結報等,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其他審查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七、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得視需要不定時查核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 ,受補助單位須配合並依限提報相關資料。
(二)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事前依各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通知本署,並徵得本署同意始得變更 ,並據以變更及執行。 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三) 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實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四)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 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六)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七) 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八、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字樣。
(二)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需要,參與成果發表或分享,擴大經驗交流。
(三) 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四) 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如於計畫執行期間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撤銷其補助 內容或資格,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原補助經費,且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九、附則:
(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餘部分依本署公告之專案計畫或活動辦理。
(二) 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