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3月28日臺教青署秘字第1022460294號函訂定發布
民國103年4月18日臺教青署秘字第1032460388號函修正發布
民國103年10月22日臺教青署秘字第1030008059號函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爰依「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署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依業務推動之需,動用公務預算,委託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經由理論研究、實驗、觀察、調查、訪談、與專家、學術機構進行合作或其他科學研究方法進行研究之計畫;其應以合約議訂,並撰寫報告及經專家學者審查通過,研究成果可作為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之參考。但不包括一般業務委外辦理計畫。
本署委託研究計畫由綜合企劃科統籌管理。各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辦理。
三、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之範圍,以與青年發展有關之重大問題為主,研究題目之選定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依據年度施政計畫,有研究之必要者。
(二) 主管業務進行中或年終業務檢討,發現重要事項確有研究之必要者。
(三) 上級機關指示或輿論反映之青年重大問題,確有研究之必要者。
(四) 因應未來青年發展之趨勢,確有先期研究之必要者。
(五) 其他需要研究者。
四、本署委託研究計畫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委託研究主題應以符合本署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並應先參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資訊系統GRB(網址:http://www.grb.gov.tw)選定後,提本署委託研究審核小組審議。但委託經費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下,確實具連續性、急迫性或特殊性之研究計畫,研究主題免提審核小組審議,由各單位敘明事實及適當理由,簽奉首長核定後辦理。
(二)經核定通過之委託研究主題應刊載於本署網頁,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計畫書之審查與選定。
(三)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原則上不得接受政府二項以上之委託研究計畫,各單位應於決標前,請投標者提供書面資料作為審查之依據。
委託研究計畫,其研究人員因故更換,應由研究主持人事先書面洽得本署同意。
(四)計畫主持人擬具委託研究計畫後交由本署主管單位審查,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以確保研究方向合乎原訂計畫目標,及研究成果有助於施政參考。
(五)研究計畫經本署審定後,簽訂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受委託研究人員應依委託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未經本署同意,不得變更。
(六)本署委託研究計畫,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受委託者應於簽約後三日內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登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
(七)各單位依契約登錄執行進度,並依契約辦理各期報告審查、經費核撥(銷)及驗收事宜。
(八)本署委託研究計畫,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受委託者應於研究結束後四個月內,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登錄研究報告摘要,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九)各單位簽辦研究結論、建議事項與採行情形。
(十)各單位建立與保管委託研究相關檔案及資料,並於完成驗收及核銷後送一份予綜合企劃科保管。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保密條款,並載明受委託者於未經本署主管單位同意對外
公開發表前,不得任意公開委託研究計畫相關細節及內容。
五、本署委託研究審核小組由本署副署長、主任秘書及署內相關單位代表組成,並由副署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視研究案性質聘請學者專家協同審查,於每年第一季前完成研究主題之審議。
六、各單位就年度需委託之研究案,於每年二月前將研究需求(含主題、研究計畫選題作業、問題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期間、經費預估與來源及受委託人之條件等,格式如附件二),送交綜合企劃科彙提委託研究審核小組審議;必要時,得加開會議審議。
另本署各單位應同時提供一般業務委外辦理計畫之清單,送交綜合企劃科彙
整。
七、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格式如附件三):
(一) 研究背景:包括現況分析與預期目標。
(二) 內容大綱。
(三) 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 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 研究經費之配置
(六)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型圖)。
(七) 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八) 相關參考資料。
(九) 政府部門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表)。
(十) 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擬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本署存檔備查。
第一項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格式如附件四)編列。
八、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規定,各單位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算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審議,並經署長核定。
九、本署各單位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及研究對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對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凡計畫之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畫,或連續三次以上接受本署委託研究者,該計畫成效列為查核重點。
十、委託研究計畫之期限,以支應該研究計畫經費之當一會計年度為週期;各項研究以當年度內完成為原則。經招標作業決標後簽奉核定之研究計畫,其負責單位應儘速會同秘書室辦理簽約手續,俟完成簽約程序後計畫始得進行,並自簽約起始日核算作業期程。
契約書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之採購契約要項辦理,該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定明者,應予納入。為有效發揮統籌管理之功能,各單位於計畫簽約後,應送契約書影本一份至秘書室。
十一、委託研究經費核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但本署認為研究範圍有擴充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得於契約簽訂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
系統GRB登錄計畫基本資料後一次撥付。
(二)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下者:以分二期撥付為原則,第一期
款額度為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三十,於契約簽訂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GRB登錄計畫基本資料後一次撥付;第二期款額度為計畫
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七十,於期末報告審查修正通過及計畫主持人至政
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登錄期末報告摘要後撥付。
(三)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分三期撥付,各依所需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分別於契約簽訂、期中報告審查、期末報告審查修正通過及計畫主持人依規定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登錄各期應填報之資料後撥付。
有關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執行及核結作業,應依本署委託研究計畫經費處理注意事項(附件五)規定辦理。
十二、各計畫受委託者應按期提報期中(期程在三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末報告(含研究報告摘要)送本署,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按期履行時,應於其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署,延期期限以一個月為限,且延長執行期間所需之經費由受委託者自行負擔。受委託者如未於期限內通知或本署認非屬不可歸責事由時,不得以之作為遲延履行之事由。
期中報告內容應包含(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二)蒐集之資料及文獻分析(三)初步研究發現(四)初步建議事項(五)參考資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參考文獻等)。
委託研究計畫案之研究報告,其著作財產權,悉歸本署所有;研究計畫進行中及研究報告(含期中、期末及已完成)之部分或全部,未經本署事先書面同意,受委託人不得對外發表。
十三、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案件,如確有不可歸責於本署之原因而逾期者,各單位應確實依合約處理。
十四、本署各單位對受委託者所提之期中及期末報告應以會議或書面方式審查,審查意見並應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報告書,計畫主持人應將審查紀錄、修正情形對照表列入附錄中,俾便瞭解報告修正情形及未能修正之原因。
十五、各委託研究計畫期滿前一個月,受委託者應將期末報告書初稿報本署審查(審查意見表格式及修正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六、七)。各單位於收受報告書初稿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請受委託者於十五日內修正或說明,並提送研究報告書(包括研究報告摘要)至少六份(報告書封面印製及研究計畫報告摘要格式如附件八)及電子檔二份。各單位應於報告書審查通過後,限期會同相關人員辦理驗收並簽認。
各單位對報告書之研究結論與建議事項,應分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二類,採表格或條列方式逐條臚列敘述,並說明理由。但亦得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評估可行性並專案簽辦,其重要者提本部委託研究審核小組會議報告。
十六、本署各項研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部資料室、教育部統計處、本署秘書室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本署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各業務需求單位視需要,得予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其具有參考或應用價值需出版者,應依教育部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七、各組室應指定專人確實監督掌握該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及追蹤研究成果之運用,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格式如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