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學生會)有效經營、發揮功能、落實校園民主、強化學生權利意識及公民素養,及民主法治之教育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二、 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為校內學生自治組織最高代表,學校對外僅有一個學生會;相關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應定於各校組織規程中,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三、 學生會組織章程為學生會運作之依據,亦為體現學生自治之重要指標,其組織章程應由各校學生會以民主參與程序訂定或修正。
四、 學生會得依其需要及權力分立原則設立各單位或組織(如學生議會、學生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學生法庭等)。
五、 學生會以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會長為代表,會長出缺或經補選仍無法產生時,學生會應訂定繼任、代理或處理程序;並定期改選次屆會長。
次屆會長當選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將會長名冊報送本部。
六、 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學生均為學生會之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之請求代收會費,學生會自行收費或請學校代收,均配合學生會會長任期,每次收費年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學生會收取會費規章、收取與否及金額,應經學生會合法程序議定,並送學校備查。
七、 學校應協助學生會設立學生會經費專用帳戶,並協助帳戶交接;學生會經費專用帳戶之簿冊與印章應分別由學生會指定專人保管,以維持財務運作獨立。
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向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且不得列為完成註冊之必要條件;由學校代收會費者,學校應另行告知繳費資訊,不得列入學校代辦費項目,學生會應將收取之會費,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存入學生會經費專用帳戶,專款專用。
學生會應訂定會費退費相關機制,並得就具備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特殊身分之會員,訂定減免會費規定,以保障學生權益。
八、 學生會應訂定預算、經費動支、決算及財產管理規定,報學校備查;學校應輔導學生會就會費經費使用之審核、支領及核銷等程序,自行訂定相關規章;學校應適時了解其財務管理及帳務處理。
學生會各項經費動支及核銷,應接受學生會立法單位或具經費審議功能之組織監督。
學生會每年應定期公開預算與決算相關資訊及財務報表或會費收支明細帳,並送學校備查。
學生會會員得向學生會申請閱覽前項資訊及其原始憑證。
九、 學生會進行公益勸募,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 學生會對會員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相關人員保密,及訂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保護措施。
十一、 學校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由校長出席或主持之學生座談會,由學生會負責蒐集並彙整學生意見,傳達予學校。
學校應將座談會會議紀錄公告於學校相關資訊平臺。
十二、 學生會應將帳務清冊、財產清冊、印章 (信)、文書檔案及會員名冊等資料清點移交,以利傳承。
學校應使用學校郵件伺服器(Mail Server),建立學生會公務聯絡電子郵件信箱,並列入學生會交接事項。
十三、 學生會如發生需解散之情事時,應召開相關會議,清算並議決剩餘財產分配,以釐清帳務、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