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2.惟各校學生團體辦理娛樂稅法第2條所揭示之娛樂活動,仍應依同法第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有售票行為)或報備(無售票行為),以免受罰。
3.另因娛樂稅係屬地方稅收,相關申報辦法請逕洽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
1.教育部函轉-財政部令(JPG)
附件-財政部令(JPG)
2.教育部函轉-臺北市各級學校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徵免娛樂稅說明(JPG)
附件-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函(JPG)
附件-臺北市各級學校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徵免娛樂稅說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