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核定
106年3月1日修正
107年1月18日修正
108年1月22日修正
109年1月21日修正
110年11月1日修正
一、 依據:
(一) 青年青年海外志工計畫。
(二)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二、 目的:
(一) 為鼓勵十八至三十五歲青年參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志工服務,結合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能,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價值之服務。
(二) 鼓勵青年學生立足臺灣、移動全球,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促使學生具備國際關懷意願之實踐力。
(三) 激發青年志工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成員義務,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增進中華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人民間之相互瞭解及交流。
三、 補助對象及人員規定:
(一) 補助對象:
1.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
2.國內各大專校院。
(二) 人員規定:
1.本計畫所稱青年志工,係指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青年。
2.每隊出國參與服務人數須為三人(含)以上,且團隊中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至少應占半數以上。
3.團隊中取得志願服務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志願服務紀錄冊者,至少應占團隊二分之一(含)人數以上,出團人數應符合受服務地區志工需求人數。
四、 海外志工服務期程規定:
實際志工服務時間至少須為7日,至多為10個月,且返國日期不得超過該年11月30日。
五、 海外志工服務內容及形式:
(一) 內容:
有關教育、社區、環境、文化、健康及科技等六大面向,或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方案等海外志工服務項目。
(二) 形式:
1.一般性:青年志工團隊首次或一次性的前往該服務地區(或機構)進行服務方案。
2.持續性:同一團隊持續前往同一地區(或機構)進行有計畫的深耕服務方案,或與海外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的服務。
六、 申請時間:團隊須於出隊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將紙本申請資料以掛號或快遞送達本署(配合審查及行前培訓作業需要,同年1月至2月間出隊者,最遲於上年度12月10日前提出申請;6月至9月15日間出隊者,最遲於該年4月17日前提出申請);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 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補助項目:服務方案執行必要費用(如往返機票、保險費、疫苗施打費用、購買服務期間常備用藥費用、期前訓練及作業費、服務活動器材、成果發表費用及雜支等),惟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行政管理費及與志工無涉之文化觀光或探索行程等經費不予補助。
(二) 補助額度:每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
(三) 補助原則: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如有違反,本署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惟加額補助款不受前述自籌經費須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之限制。
(四) 針對每團隊之指導老師補助新臺幣1萬元(限出國期間支出),每團隊以1名為限,指導老師須參加署內青年海外志工相關活動至少1次,未參加者不予補助。
(五) 除核定團隊補助額度外,針對經濟弱勢之家庭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子女)青年,加額補助每名新臺幣1萬元。
1.為經濟弱勢家庭青年者(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如附件1)。
2.為原住民身分青年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
3.為新住民身分青年者(包含本人或其子女),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份(以戶政事務所「記事不省略」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本人或父母ㄧ方外籍配偶之原生國籍)。
(六) 若結合校內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原住民專班或相關系所,且原住民青年占團隊二分之一(含)人數以上,得酌予增加補助額度新臺幣1至2萬元。
(七) 其他政策性優予補助措施依年度公告為準。
八、 申請流程:
(一) 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申請補助團隊先至青年青年海外志工網站(https://yopc.yda.gov.tw)填妥申請表格並各列印後,檢附公文向本署提出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1.公文1份。
2.計畫申請檢核表(附件2)。
3.計畫申請書(附件3)。
4.服務計畫書,內容包括:
(1)服務目的。
(2)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之需求分析(需檢附前往國家組織地區服務機構所提需求項目或內容及同意函或相關證明)。
(3) 持續性計畫須提供同一地區過往服務之內容與成果,整體綜合評估過去服務成效(含執行方式、服務成果、成效評估、未來服務方向)及未來服務需求分析(含問題分析、需求評估、方案目標及服務內容、預期效益、評估工具及方式)。
(4)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關聯性及預期效益資料(須含與服務內容有關之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如何達到該目標之做法及預期效益等,惟不須說明17個目標之內涵)。
(5)實施方式:
a. 青年志工招募及專長說明。
b. 訓練計畫。
c. 服務時間。
d. 服務項目(含資源整合、是否針對需求設計服務內容等) 。
(6)計畫延續性或創新性
a. 延續性:倘與前一年度服務地區(或機構)相同,請說明計畫延續性及服務深化方式,以及提出與前次計畫之具體比較。
b. 創新性:本年度計畫創新性及是否契合服務地區(或機構)需求。
(7)服務安全性說明
a. 辦理相關保險。
b. 海外疫情防護規劃。
c. 當地緊急救援機構聯繫方式(如醫療、警察機構、駐外單位等) 。
d. 緊急通報機制:服務地區(或機構)、所屬學校(或團體)聯絡人及方式。
(8)內部行政規定,包括:相關培訓、健康控管、收費標準等規範內容。
(9)經費申請表(附件4或附件5,須核章)。
(10) 青年志工名冊(附件6,青年志工人數以名冊為準,並提供完成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服務紀錄名冊)。
5.非營利組織請檢附政府立案證明之影本乙份。
6.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與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16)。
7.請備齊規定資料,連同公文函寄至「100臺北市徐州路五號十四樓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海外志工收件小組」收。
(二) 審查方式:
1.採書面審查,必要時辦理口頭簡報。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
2.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並同步公告於本署指定網站。
九、 審查原則:
(一) 計畫應符合海外社區、組織或機構之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公益性及價值性。
(二) 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含經費之合理性、收費情形等)、計畫流程、活動安全性。
(一) 計畫有延續性、發展性、推廣性及影響性,並能與海外組織聯結,有助提升中華民國青年國際視野及能見度。
十、 受補助單位之義務:
(一) 出隊服務時間於每年6月至9月15日者,受補助單位須派團隊成員參加本計畫之行前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本署將頒發培訓證書。未全程參加培訓者,取消該團隊補助。
(二) 應考量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之特殊性與個別性,協助團隊成員辦理適合之保險項目,如旅遊平安保險(含意外傷害醫療附約)、海外住院給付等,並於出隊服務一週前,將團隊成員投保證明及受保人清冊(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上傳至青年青年海外志工網站。未依限提送團隊成員投保證明者,扣除補助經費新臺幣5,000元。
(三) 應協助團隊成員出隊服務前,確實完成「青年海外志工行前自我檢核表」(如附件7),並請依下列相關安全及衛教指導,進行檢核,確保成員安全。
1.受補助團隊應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旅遊醫學>國際旅遊處方箋」項下,查詢服務國家之傳染病衛教資訊,了解該國家傳染病相關風險,並審視是否需於行前4-8週至旅遊醫學門診諮詢及接種疫苗,並請團員審慎評估身體狀況,必要時進行相關檢查;另返國後應進行團員健康監測。
2.團隊各隊員完成「青年海外志工行前自我檢核表」並簽名後,應於出隊服務一週前,將檢核表上傳至青年青年海外志工網站。如有接種疫苗之團隊,亦應於出隊服務一週前,將相關證明文件上傳至青年青年海外志工網站。
3.受補助單位應確保團隊成員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並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且團隊於成員行前培訓課程中須納入安全及衛生相關課程。倘團隊成員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受補助團隊負損害賠償責任。
4.如服務團隊於海外發生緊急事件,請依以下程序依序通報:
(1)由服務團隊帶隊老師或領隊同學與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聯繫,如有必要,請一併通知駐外館處。
(2)由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與本署承辦人聯繫。
(四) 受補助單位應掌握服務團隊在地服務之健康安全情況,並於團隊抵達服務地區後向本署回報。
(五) 應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4、15條,告知團隊成員應有之權利及義務,並需依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或備查作業。
十一、經費核銷
(一) 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核銷,受補助單位應於團隊服務結束後2個月內(至遲於該年12月10日前),將核銷表件及活動成果報告等資料,先上傳至青年青年海外志工網站,再函送本署:
1.公文1份。
2.青年志工名冊(附件6)。
3.核銷檢核表(附件8)。
4.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9)。
5.成果報告(含紙本1份)和短片(燒錄光碟或提供下載網址) 。
6.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服務成效資料。
7.服務成果分享會相關資料。
8.成果報告摘要表(附件10)。
9.青年志工心得報告(附件11) 。
10.青年志工著作權授權同意書1份(附件12) 。
11.國外旅費報告書1份(非營利組織申請本計畫始須檢附毎隊員之國
外旅費報告表,附件15)。
12.領據一份(註明受補助單位統一編號)
13.受補助單位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份。
14.支出原始憑證:
(1) 受補助單位為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無須送本署審核,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2)受補助單位為非營利組織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如以機票辦理經費核銷,需檢附機票收據、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查核。如未搭乘本國航空公司者,請填寫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附件14)。
(二) 受補助單位結報經費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若有向團員收取費用,亦應敘明。
(三) 受補助單位所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銷毀應依會計法與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四) 受補助單位於實際執行計畫時,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檢附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件13)及調整後經費申請表,函報本署辦理。活動成果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時間應如質如期完成,並列為爾後補助參考。
(五) 受補助單位提供之成果報告、服務照片、團員心得及成果短片,無償授權本署進行宣傳、重製、修改、出版、展覽等權利及公開使用之各項相關權利,不另支付日後使用酬勞或權利金。
(六) 受補助單位應輔導團隊成員拍攝服務成果短片、辦理至少一次服務成果分享會及配合參與本署成果分享會及相關活動。
十二、 督導及查核
(一) 查核方式:
1.本署得組成補助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行成效。
2.本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有不法情事,將不定期進行查核。
(二) 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年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性)。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含收費情形)。
(三) 獎懲:
1.確依本計畫規定,積極且如期執行計畫內容以及辦理經費相關事宜,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造假、隱匿不實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受補助單位,務必確實按原申請計畫執行,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改變時間、地點,或減少隊員人數;如因故須變更計畫者(含團隊人員變更),應於出發前一週函知本署敘明原因和事實,並經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且5人以上團隊人員變更不得超過原申請之團隊人數二分之一,若不符規定,本署將扣除新臺幣5,000元,並納入未來團隊申請補助之重要參據。
3.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畫變更徵得本署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計畫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或個人資料事項,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非營利組織或大專校院社團申請案,若屬同一類似計畫(如前往相同國家或地區服務),本署將併案審查辦理。
7.同一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計畫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
8.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或向團隊成員進行收費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或收費之情形(含項目及金額等)。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助之非營利組織應謹守會務運作相關規定,並據此納入未來團隊申請補助之重要參據,另於申請支付款項時,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9.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三、注意事項:
(一) 團隊應與受服務單位密切聯繫,雙方確定服務人數及相關細節後,始得出隊。
(二) 完成服務之團隊,得參加本署辦理之績優團隊競賽,參加辦法另行公告。
(三) 受補助團隊成員得參加臺北e大網站(http://elearning.taipei)開設之線上志工基礎與特殊訓練課程。
(四) 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方案,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五)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