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大專校院推動生涯輔導工作計畫要點
受補助學校各計畫,應提交期中成果報告、結案成果報告,執行成果作為下一階段補助與否或補助額度之參考。另應配合本署之推廣、管考作業及相關活動所需,提供執行成效或統計相關資料。 一、課程型計畫與活動型計畫之各相關規定及說明,詳見附錄1「生涯輔導課程型計畫徵件須知」及附錄2「生涯輔導活動型計畫徵件須知」。
二、計畫執行過程中須注意參與人員之安全、辦理活動保險,及符合環保、節能減碳之理念。
三、受補助學校各計畫執行本案,產出成果報告、教材教案、活動範例、影音等各項資料,應同意無償授權本署及本署所指定之人得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之利用,著作人並應同意對本署及本署所指定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一)本署基於非營利之推廣,享有使用權,及編輯、引用、重製、公開展示等;並無償上傳本署官網或專屬網站,透過網際網路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及閱覽者者基於個人非營利目的之檢索、瀏覽、下載或列印,得不限時間與地域,為公益推廣、學術研究或教學目的之利用。
(二)受補助學校之教師或單位人員產出之成果報告、教材、教案、活動範例、影音等各項資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3.0版臺灣授權條款,教師仍保有著作之著作權,但須授權予不特定之公眾以重製、散布、發行、編輯、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式利用本著作,以及創作衍生著作。惟利用人除非事先得到創作者之同意,皆需依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三)受補助學校之教師及單位人員擔保其對本計畫之教材、教案、活動範例、影音、成果報告等著作之內容,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四、本署得視徵件及推動狀況,決定是否再次公告受理申請,申請日期及計畫期程應依本署函文辦理,已獲當學年度補助通過之案件,不得再次申請。
五、本計畫問題之釋疑如附錄3。本計畫及徵件須知若有補充或調整,將另行公告。本署有調整、修改、變更或暫停本徵件須知之權利,如有未竟事宜,悉依相關規定或解釋,並得隨時補充公告說明,並保有本次徵件最終解釋權。
六、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系所教師於教學或活動過程中,第一線與學生接觸並適時適性地提供生涯輔導服務或引介相關資訊;鼓勵學校透過結合教務、學務、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推動生涯輔導工作,將資源做系統化之整合運用。依據本署補助大專校院推動生涯輔導工作計畫要點,辦理推動大專校院生涯輔導工作計畫,並公告受理104學年度第二階段之申請。
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及空中大學)。
104年4月至105年6月,分二階段。本次公告為第2階段(104學年度下學期、寒假):
一、受理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104年11月12日。
二、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105年2月1日至6月15日止。結案報告繳交期限:105年6月15日止。
一、補助類型
(一)課程型計畫
運用本署研發之「大專校院生涯發展教材」,依學校特色與學生需求,開設生涯輔導課程,或將生涯輔導融入課程,以協助學生自我探索、生涯發展及了解職場現況(有關課程型計畫徵件說明詳附錄1)。
(二)活動型計畫
參考本署編撰之「大專校院生涯輔導工作參考手冊」,並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或運用民間團體及企業等資源,就學生生涯輔導工作進行不同單位之合作,辦理生涯輔導活動,使資源發揮功能綜效(有關活動型計畫徵件說明詳附錄2)。
二、補助基準
(一)課程型計畫(預計擇優補助30-60案):
1.系所或通識開設生涯課程:每案補助上限為10萬元(上限含「必選項目」7萬及「自選項目」3萬),若「自選項目」另加列職場參訪體驗,則上限為13萬元。
2.生涯融入系所專業課程:每案補助上限為3萬元,如含「自選項目」則每案補助上限為6萬元(上限含「必選項目」3萬及「自選項目」3萬),若「自選項目」另加列職場參訪體驗,則每案補助上限為9萬元。
(二)活動型計畫(預計擇優補助55-60案):每案補助上限15萬元。
一、本計畫為創新之計畫,104學年度補助經費額度依本署審核結果得全額補助,學校亦可自行籌措經費。
二、若計畫案件同時向其他政府部門申請經費補助,請註明經費來源及額度,惟同一項目之經費不得重複申請。
三、補助項目與基準:補助本部業務費之部分項目,可編列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經費編列基準依本計畫規範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與主計相關規定辦理,惟不補助人事費、行政管理費、資本門及出國計畫等費用。
四、各校應自行處理應扣繳所得稅(如:工讀費、工作費、競賽獎金等)。
五、依規定參與本計畫內之工作坊、聯席會議、成果發表會、諮詢等出席學校代表之交通費由各校提供,或由獲補助經費額度內支用。
一、提案流程、內容與注意事項,請按照本計畫規範與課程型/活動型徵件須知辦理(附錄1、2)。
二、申請程序:課程型以教師為提案單位、提案上限為1案;活動型以校內單位(如行政單位、系所等)為提案單位並設定計畫主持人,每單位於ABCD各類別僅能各提1案。於104年11月12日前檢送計畫申請書一式6份(分別裝訂)及電子檔光碟1份(光碟上請註明校名),免備函,依類型分別掛號寄送至課程型/活動型子辦公室;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受理收件及諮詢服務窗口詳見附錄1及2。
三、計畫格式及內容:提案教師或單位計畫主持人應依本署公告之計畫撰寫格式,填報計畫內容及經費概算表,各類申請表單詳見附錄1及2。
四、徵件說明會:
報名網址:https://goo.gl/t5o7YR
(一)第一場 104年10月02日(五) 14:00-17:00 (14:00開放入場)
地點:國立中山大學社科院小劇場(社1001室)
(二)第二場 104年10月07日(三) 08:30-11:30 (08:30開放入場)
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圖書館校區)進修推廣部一樓演講堂
(三)第三場 104年10月07日(三) 14:30-17:30 (14:30開放入場)
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圖書館B1演講廳
一、本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提案學校進行簡報。
二、本署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三、計畫申請內容不符合本徵件須知之規定、內容欠詳實、表件欠缺或逾期申請等,不列入審查。
四、曾獲本計畫補助之案件,執行期間未依計畫內容或相關規定執行、成效欠佳,本署將審核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五、請珍惜政府資源,若於審核通過後撤案,將於下次提案申請時,審酌降低補助額度或不予補助。
六、本署得衡量整體提案狀況及資源適切性調配各類型案件之補助案件數、補助總額,以及每校補助案件數。課程型計畫以每校最高核定4案為原則、活動型計畫以每校最高核定3案為原則。
一、 請撥:受補助學校各計畫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附學校領據及相關資料辦理請撥。
二、 結報:依本計畫規範、徵件須知(附錄1、2)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三、 受補助學校各計畫需依本署公告期限內辦理經費請撥、繳交結案報告及辦理結報,屆期無合理原因未依計畫辦理或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本署得要求限期改善,並列入未來補助與否之參據,必要時,得撤銷其補助資格,或要求繳回尚未執行或全部之經費。
四、 補助款撥付與核銷:
(一) 審核結果公告後,受補助學校各計畫依評審意見修正計畫書併同領 據,於指定期限內函送本署請領撥付款項。
(二) 計畫執行完成後辦理結案核銷,最晚於105年6月15日前將結案資料一式五份(含書面與光碟),書面與光碟各三份送達本署,兩份送達子辦公室。屆期無合理原因未核銷者,本署得要求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經費。
五、 本案之結餘款應繳回,如實際參加人數未達預定參加人數之部分,其餐費及保險費亦應繳回。原始憑證應專款專冊裝訂,並繳回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