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臺教授青部字第1050000079B號令訂定
一、本要點依志願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內政部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內授中社字第一○一五九三○六一九號函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申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機關(構)、學校:
1.服務內容符合申請機關(構) 、學校之宗旨或任務。
2.服務計畫書內容具體可行。
3.無重大違法事由。
(二)社會團體(不包括政治及職業團體):
1.團體成立已滿三年。
2.團體於近三年內,每年均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已完成理事、監事改選事宜。
4.服務內容符合申請團體之宗旨或任務。
5.服務計畫書內容具體可行。
6.無重大違法事由。
四、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機關(構) 、學校:
1.公文(敘明申請緣由)一份。
2.志願服務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份。
3.志願服務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函影本一份。但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免附。
4.外國人來臺之服務計畫書一份。
5.護照影本一份。
6.其他文件:例如學經歷證明、財力證明、在臺合法生活切結書、良民證等;無者,免附。
7.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一份。
(二)社會團體(不包括政治及職業團體):
1.公文(敘明申請緣由)一份。
2.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3.近3年函報之會員大會紀錄影本各一份。
4.章程。
5.志願服務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份。
6.志願服務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函影本一份。但其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附。
7.外國人來臺之服務計畫書一份。
8.護照影本一份。
9.其他文件:例如學經歷證明、財力證明、在臺合法生活切結書、良民證等;無者,免附。
10.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一份。
五、 審查重點及作業流程:
(一)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是否已規劃辦理志工教育訓練。
(二) 外國人來臺從事服務項目及內容是否為教育性質相關之服務。
(三) 外國人來臺從事服務項目及內容是否具聘僱關係性質或勞務對價關係。
(四) 外國人來臺從事之服務項目及內容是否為輔助性服務。
(五)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三。
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