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
二、目的: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青年參與教育志工服務,引導青年結合所學,發揮志願服務的影響力,以實際行動關懷社會,特訂定本服務計畫。
三、提案申請對象:
(一)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團體)。
(二)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四、提案內容:
由申請提案之團體或學校組織15歲至35歲之青年志工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於評估服務需求及活動安全、整合資源,研提可行性及學習性之創新服務方案,每個團隊青年至少6人(含)以上,且每1位青年以參加1個團隊為限,每團隊至少服務12小時。
五、服務期間:
108年7月至9月間。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間:學校或團體彙整各團隊資料於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5月20日前(以郵戳為憑)將申請應備文件郵寄至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公共參與組(10055 臺北市徐州路5號13樓),信封上請標示「申請青年志工參與服務計畫」。送件時間逾期,所送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格式者,不予受理;未入選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不另檢還。
(二)申請方式:
1、團體或學校檢附下列文件各1份,並依序排列。
(1)申請團體或學校公文。
(2)立案證書及組織章程影本(學校免備)。
(3)申請案件彙整統計表 (附件一)。
(4)各團隊填報資料:
?服務計畫書 (附件二)。
?志工名冊(附件三)。
?家長同意書(附件四,團隊成員有年齡在18歲以下者請檢附) 。
(5)志工彙總表(附件五)。
2、團體或學校應將「申請案件彙整統計表」 (附件一)、各團隊之「服務計畫書」(附件二)、「志工彙總表」 (附件五)之WORD電子檔,於5月20日前上傳至Google雲端,並填報線上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13pmx2iZerCVHLD16。本署承辦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230)。
七、評審作業:
(一)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酌青年團隊實際參與服務人數、服務對象規模、服務地區、服務時間及次數、服務內容等項目,核給獎金。
(二)團隊之成員或服務對象如為偏鄉或特定族群得優予獎勵。
(三)審查結果本署預計於6月15日前函知學校及團體,同時公告於本署青年和平志工團網站。
八、獎金額度:
每計畫獎金最高新臺幣3萬元(含稅),撥付至申請團體或學校帳戶。
九、保險:
團隊服務前應於服務期間(含往返交通路程)為每位志工另投(加)保,保險費用並應納入經費編列,不得以原有學生平安保險及場地租(借)用之公共意外險替代,並於結案請款時檢附保險單據證明,如未依規定保險,本署得視情節酌予扣減獎金金額,或取消入選資格,保險金額至少包含:1、意外身故、失能:100萬;2傷害醫療:10萬元,並視活動需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計畫變更:
團隊成員如變動1/2以上者,應於知悉之日起7日內以公文敘明理由函知本署同意(團隊成員異動表如附件六),若不符規定,本署將納入未來申請審核之重要參據。
十一、結案及撥款:
(一)學校或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最遲於10月31前)備公文,檢送下列文件辦理結案:
1、結案彙整統計表 (附件七) 。
2、各團隊執行成果:
?成果報告表(附件八)。
?志工保險證明文件(附件九)
?實際執行志工名單(附件十)
3、志工彙總表(附件十一)
4、領據、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二)團體或學校應將「結案彙整統計表」(附件七)、各團隊填報之「成果報告表」(附件八)、「志工彙總表」(附件十一)之WORD檔,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最遲於10月31前)備公文上傳至Google雲端,並填報線上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xfFXPSD6SvHngDpT7。本署承辦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230)。
(三)上開文件與資料經本署審查通過後,獎金核撥予學校或團體。
十二、計畫督導及成效檢視:
(一)活動場地布置、相關活動手冊、新聞稿及宣傳等文件,應將本署列為指導單位,並得懸掛或張貼本署之識別標幟。申請結案時,所附之照片內容,應至少有一張包括志工、服務對象及本署之識別標幟。
(二)本署得以實地訪視或其他適當方式,了解及記錄各方案服務情形。
(三)團體或學校須配合本署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及成果宣傳。
十三、違規處理:
學校或團體所組織之人選團隊若有下列情事,本署得視情節酌予扣減獎金金額,或取消入選資格,如已請領獎金者,應於本署通知送達翌日起30日內退還款項,逾期未償還者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8條逕送強制執行,且2年內不得再提案本計畫之申請: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
(二)全部或部分計畫因故未執行。
(三)未依本署規定辦理結案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四)同一計畫如已獲本署或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計畫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計畫重複申請。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本署將取消獎金。若團隊已請領獎金者須將款項繳回本署。
(五)除遇特殊不可抗力之原因(如颱風、地震、天災等因素) ,未依期限執行完成。
(六)未辦理保險者。
(七)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訪視或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八)於活動期間從事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或活動期間使用本署名義,有不當行為者。
十四、本計畫獎金,本署將依法扣繳所得稅後發給,並將依法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十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入選團隊所提供文字、圖片、影片,視為同意授予本署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享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該著作之權利,本署不需支付任何費用,並有權將其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入選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二)團體或學校應提醒青年隊注意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安全性,於出隊服務前留意有關天災最新動態,防天災影響所有服務參與者人身安全,並掌握團隊出隊情形。
(三)本計畫未盡事宜,其屬經費部分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餘部分,本署得隨時修正補充。
十六、計畫期程:
(一)期間內容本署保留調整重要活動期程之權利)
(二)5月20日前:學校或團體彙整各團隊申請相關文件函送本署
(三)6月15日前:公告審查結果
(四)7月-9月:團隊執行計畫(活動出發前辦理保險)
(五)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最遲於10月底前):學校或團體彙整各團隊繳交成果報告表資料及獎金申請相關文件
相關檔案: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志工參與服務計畫及附件檔案doc檔(檔案下載)
相關檔案: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志工參與服務計畫及附件檔案pdf檔(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