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申請人36歲實歲生日前(不含生日當日)提出申請為準。(例如:1982年3月26日生者,須於2018年3月25日前提出申請)。
依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大學學生會係屬學生自治組織,旨在增進學生學習效果及培養自治能力,與學校行政單位之性質有差,尚無權訂定行政罰則。
一.依大學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該規定明文保障學生於校務會議之出席代表比例及參與權,相較於其他國家之規定已屬較為進步之立法。 二.我國對於大學生在大學中的地位與世界先進國家看法一致,認為大學生和教師、職員同為大學組成成員的一分子,而且基於保障學習自由,以及讓學生有更多參與學校事務的機會,因此將學生自治精神及概念規定於大學法第33 條,以促使學生對學校制訂、執行學生獎懲事宜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有助於大學落實培養大學生的公民責任與素養,及自治自律之民主法治觀念的教育目標實現;另本部103年9月訂定「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其中第11點提到:「為建立學生會與學校溝通平臺,學校每年應辦理一次由校長出席或主持之學生座談會,由學生會負責蒐集並彙整學生意見,傳達予學校,座談會會議紀錄應送本部青年發展署知悉。」,期望學生會可以運用多元管道,以提升校園公共事務參與機會並增加校內同學對學生會之認同。至有關增加學生會在學校的權力地位部分,則尚無須修法之必要。
本貸款金額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申請貸款者需自備其計畫金額之30%,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15萬元,每人限申貸一次。
利率依中小企銀基準利率機動計息,約為2.41%,可分5年攤還 (第一年還可申請本金寬限期),算起來第一年只需付利息大約每月240多元,第2年起連本金每月付約2,600多元。
青年申辦本項貸款,無須付任何手續費。惟信用查詢費每次600元(含申請者及保證人),需由青年自行負擔。
有關學生參與校務發展之作為,本部至為肯定,爰大學法第33條規範「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即為本項精神之體現,同時,「學生參與」亦列為校務評鑑指標之一,本部於校務評鑑「項目二:校務治理與經營」項中以第「2-7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之情形為何」檢視學校是否提供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之管道,並透過訪談、問卷等方式於評鑑過程中確認學校主動重視學生參與權利。
查《大學法》第33條規定略以,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換言之,《大學法》將學生會定位為學生自治組織,並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學生有權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學生相關事務的決策,如前述同條規定:校務會議必須有不得少於十分之一由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出席。然大學法中並未明訂學生會為學校行政組織之一;爰此,有關學生會組織之行政運作,建請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於申請時,需繳交:
1. 由申請人填具之貸款計畫申請書一式二份。
2. 提供保證人一人及其國民身分証影本與收入證明文件。
3.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4. 學生證影本一份(非學生身分不需繳交) 。
5. 家庭年所得在114萬元以下者,檢具由國稅局發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6. 出國簽證證明(度假打工者需另檢附與我國簽定度假打工協定之外國政府度假打工簽證)。
7. 機票購票證明。
8. 入學證明等相關書件影本(資金用途為遊學者)。
青年海外生活體驗貸款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合作,並以銀行自有資金辦理,只要是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想去國外自助旅行、遊學或度假打工,皆可以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出本項貸款申請;另考量銀行審核作業程序,建議有意申貸的青年應於出國前1個月提出申請。
申請貸款者需有其計畫金額30%之自備金,且貸款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15萬元,每人限申貸一次。利率依中小企銀基準利率機動計息,約為2.41%,可分5年攤還(第一年還可申請本金寬限期),第一年每月約需付利息240多元,第2年起連本金每月約需付2,600多元。
查大學法第33條第2項及專科學校法第42條第2項「大學(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為學校對學生自治組織輔導的法源依據,本部103年9月訂定「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基於大學自治與學生自治之精神,各校學生會發展不一,因而各有不同特色,教育部對各校輔導學生會之方式僅作原則性規範,且各校輔導老師有輔導學生會之責,建議可敘明是何種問題與權益,並持續與學校反映及溝通。
大學法第33條第2項及專科學校法第42條第2項「大學(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為學校對學生自治組織輔導的法源依據,另本部103年9月訂定「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由此可知學校具有輔導學生會之責,學校輔導單位承辦人員應熟悉議事規則,並列席學生會重要會議,方能使學生經由正式溝通管道,有效傳達學生真正的需求,且學校在修訂學生會相關法規,應經過一定的合法程序,並邀請學生代表列席,培養學生會領導者的責任心及公共參與知能,而學生會作為學生自治最高組織,在不違反現有法律制度下,亦應積極為學生權益發聲,並凝聚學生對學校的認同感與情感
學生自治的蓬勃發展,對臺灣民主社會的進程有莫大的影響力,透過參與學生自治所獲得的經驗,除可開拓自身的視野,在學生會所習得的經歷,未來也將成為各位的軟實力,以及未來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學生會幹部更應從自身做起,並逐漸感染周圍的朋友,以帶動校內乃至校外的公共事務參與風氣。
大學法第33條第2項及專科學校法第42條第2項「大學(專科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為學校對學生自治組織輔導的法源依據,另本部103年9月訂定「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其中第3點更指出學生會為校內一級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全校全體學生,自與一般學生社團不同,更應思考自身定位及組織經營與發展之道,才能讓學生會長久經營。例如:在校園中應維護學生學習與生活的基本權利、自許成為一個具理性特質的公民、倡導與實踐公民參與及公民責任...等。
本部103年9月訂定「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其中第4點即規定「學生會得依其需要分設行政部門、立法部門(例如:學生議會、學生代表大會、監事會等)及司法部門(例如:評議會、學生法庭等)分別運作,學校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輔導其設立及運作;尚未成立立法及司法相關部門者,學校得逐步輔導其成立。」
有關學生參與校務發展之作為,本部至為肯定,爰大學法第33條規範「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即為本項精神之體現,同時,「學生參與」亦列為校務評鑑指標之一,本部於校務評鑑「項目二:校務治理與經營」項中以第「2-7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之情形為何」檢視學校是否提供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之管道,並透過訪談、問卷等方式於評鑑過程中確認學校主動重視學生參與權利。另本部103年9月亦訂定「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其中第11點提到:「為建立學生會與學校溝通平臺,學校每年應辦理一次由校長出席或主持之學生座談會,由學生會負責蒐集並彙整學生意見,傳達予學校,座談會會議紀錄應送本部青年發展署知悉。」建議學生會可運用現有資源規劃,以實質提升學生的校務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