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大學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該規定明文保障學生於校務會議之出席代表比例及參與權,相較於其他國家之規定已屬較為進步之立法。
二、我國對於大學生在大學中的地位與世界先進國家看法一致,認為大學生和教師、職員同為大學組成成員的一分子,而且基於保障學習自由,以及讓學生有更多參與學校事務的機會,因此將學生自治精神及概念規定於大學法第33 條,以促使學生對學校制訂、執行學生獎懲事宜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有助於大學落實培養大學生的公民責任與素養,及自治自律之民主法治觀念的教育目標實現;另本部111年6月修訂「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目的即在協助大專校院輔導學生會有效經營並發揮功能,其中第11點提到:「學校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由校長出席或主持之學生座談會,由學生會負責蒐集並彙整學生意見,傳達予學校。學校應將座談會會議紀錄公告於學校相關資訊平臺。」,期望學生會可以運用多元管道,以提升校園公共事務參與機會並增加校內同學對學生會之認同。至有關增加學生會在學校的權力地位部分,則尚無須修法之必要。